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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权威企业法律顾问: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的法律风险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7-14

1、公司成立之后,股东有可能在公司担任一定职务直接管理公司或参与管理。

实践中,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时为图方便等原因而使用股东名义或者股东银行账户,导致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纠纷较多,建议厘清合同主体,避免以股东名义收货、收款、履行公司所签合同,同时建议严格遵守财务制度,避免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之间随意转款。

2、为了经营便利、减少成本,有的公司尤其是产业链关联性较强的公司,可能会同时成立关联公司。

实践中,债权人以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为由要求各关联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纠纷较多,建议关联公司之间在经营过程中避免人员混同、财务混同、业务混同,尤其要避免因财务混同导致财产无法区分。

3、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实践中有的民营企业家让自己的亲信或员工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自己在幕后操作控制公司,这样可能发生控制失灵而产生损害实际控制人利益的情形,在公司负债时对挂名法定代表人也会产生严重后果,建议不要由他人挂名自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家也不要轻易替别人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

4、出资协议主要用于设立公司,主要约定出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司登记成立之后,公司章程则成为公司运行的“宪法”,规定不同角色在公司的权利权限及行使权利的程序和操作流程,两者的作用和功能区别较大,实践中存在出资人重协议轻章程的情况,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权利、公司运行、高管权限等作出明确约定,避免以出资协议规制公司运行的情况发生。

5、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章程也可能进一步细化流程,实践中因股东会召开方式发生的纠纷较多,主要争议在于召集程序是否合法,通知是否到达其他股东,建议召集人注意召开股东会时通知其他股东的方式,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还要注意固定通知证据以备诉讼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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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资额和持股比例决定了股东表决权和收益权大小,但法律对大小股东合法权利的保护都是平等的,实践中因大股东漠视小股东权利、损害小股东利益而引起的纠纷较多,建议大股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办事,尊重小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利润分配权等合法权利,实现共赢,避免纠纷。

7、股权转让是公司运行过程中常见的情况,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实践中因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未通知其他股东而引起的纠纷较多,其他股东得知后要求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建议在对外转让股权前征得其他股东同意,或者通知其在30天内表态,避免转让目的无法实现。

另外,即使办理了变更登记,其他股东在一年内也可以主张权利,对这种事不要抱有“生米煮成熟饭”的想法。

8、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不存在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上市交易或在特定交易场所发生的股份转让纠纷较少,实践中常见的纠纷主要是协议转让股份后的权利取得标准,建议签订股份转让合同后及时支付价款,尽快在目标公司办理股金证并登记于股东名册,如果当地登记部门可对股份转让办理登记,应当尽快申请变更登记。

9、因看好公司前景或为获得公司重大项目,收购公司全部股权也比较常见,实践中,收购过程中易发生纠纷的关键点是资产的真实性、负债披露的完整性和付款条件的明确性,建议在合同签订前先对公司资产、负债做完整评估,收购方详细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在双方均知悉的情况下再签订合同,对公司交接、债务承担、付款条件等关键问题作出明确约定。

10、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向其他主体提供担保,实践中因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引起的纠纷比较多,由于这种情况会对公司产生较大债务风险,建议根据公司经营规模和偿债能力在公司章程中对担保限额进行规定,并在对外提供担保时经股东会决议,同时建议由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以保护公司追偿权。

1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运行高效、便捷、灵活,以及不存在股东间利益纠纷的特点,但实践中常见股东被起诉要求与公司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将会被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建议保持公司财务的独立性和管理的规范性,避免以个人名义履行公司合同,避免个人财务与公司财务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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