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缴纳不足时其他股东责任需要追究吗?
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资本充实责任,在某些公司设立者违反出资义务或其他原因,致使公司资本不能按照章程缴足时,其他公司设立者承担连带的缴足义务并可以因此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求偿。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足额缴纳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追究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责任的途径
1.公司行使请求权
股东违反对公司出资义务在性质上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章程约定的是契约义务,股东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种认为股东违反的是法定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无论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还是齐全责任,其权利人都是公司,在股东拒绝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得以自身的名义向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2.股东派生诉讼
一般来说,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公司是受害者,也是权利主体,公司应行使资本充实请求权要求股东承担出资责任。但是,股东与公司可能出现密切联系,如大股东控制公司,若大股东未按约定出资,公司因受制于大股东无法正常行使诉权,间接损害了其他股东利益。小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基于公司的原始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此类诉讼称为股东派生诉讼或股东代表诉讼。
以上就是股东缴纳不足的情况下,其它股东所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相关情况下,也需要追究出资不足的股东的相关法律责任,可以向法院起诉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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