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资公司股东决定的规定是什么?
合资公司股东决定的规定是需要对于会议的一些基本的情况。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二、会议决议情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以及股东会议做出决定的方式和有效结果的认定。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国家将更多的权利下放给各个公司,公司可以根据自己制定的章程做出合理安排,原则上不违反《公司法》即可,
现实生活当中,现在不论是合资公司还是个人,所有的公司,他都经常需要开会来讨论一些重大的事项,对于股东们来说的话,如果他们的一个具体的决策会达到法律效力,就必须要满足公司法的一个规定,比如说在人数方面要有过半数的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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