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直系亲属同业竞争范围如何认定?
股东直系亲属同业竞争范围的认定具体如下:
1. 原则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拥有的相竞争业务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
2. 对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其他亲属拥有的相竞争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应从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的关系、客户和应 商、采购和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个案分析判断,如相互独立,则可认为不构成同业竞争。
3. 审核中应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具体范围按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执行: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核查,以判断是否存在拥有相竞争业务的情形。
4. 对于利用其他亲属关系,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由来规避同业竞争的,应从严掌握,要求在报告期内均不存在同业竞争,且相关企业之间完全独立规范运作,不存在混同的情形。
5. 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亲属拥有与发行人密切相关的业务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及符合整体上市的要求,参照上述原则执行,即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直系亲属拥有与发行人密切相关联的业务,原则上认定为独立性存在缺陷,其他亲属拥有则按照第2条的规定进行个案分析判断。
二、同业竞争相关的现行有效法律文件
关于同业竞争的规定散见于下列法律文件中: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2号)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笔者注:“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即《上市招股说明书准则》的第51条)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3号)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公告[2015]32号)
第五十一条 (五)业务独立方面。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五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3号)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下列基本要求:
(五)业务独立方面。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五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5、《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第三十八条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存在,说明同业竞争的性质。
(七)有关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是否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如存在,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综上所述,如果说公司与公司之间都是亲戚或者关系非常紧密的夫妻的话,显然会对公司的经济发展和市场的竞争产生很大的阻碍和危害,为了避免在同一行业被直系亲属之间相竞争和垄断就必须要加以限制,国家因此也会做出法律上的规定加以限制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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