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司债务追加股东作为执行人的条件是什么?
1、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
2、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该情形在执行阶段或之前已有确凿的证据证实。
此处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包括设立阶段与增资阶段。
如果股东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则无需重复承担责任。
二、股东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股东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1、股东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2、缴纳认购的出资额。股东认缴出资后,就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如果圾东认缴了出资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资本的充实责任,为防止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股东负有资本充实的责任。
三、企业破产时的债务清偿顺序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公司盈利状况特别好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享受到的分红额度几乎是不受限制的,同样,如果公司前期没有有效的统计成本投入和效益产出的话,这样就会一步步走向资不抵债的结局。公司如果还不起钱,像是股东、董事等这些人都要受到连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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