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可以是股东吗?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执行董事并不一定是股东,执行董事一般是由公司的经营担任,依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公司法规定,小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置董事长和总经理职位,只设置一名执行董事。也就是说执行董事职权相当于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的职权。执行董事一般情况下都由占有股权最大的股东担任,但也可以聘请有资格的人士担任,接受全体股东的监督。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人担任执行董事,负有积极地履行董事会职能责任或指定的职能责任。因董事会职能未得以全面、合理行使的原因,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股东要求董事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该原因发生时并未明确归属某位董事职责分工的,则所有执行董事应当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也可以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哪些人不得担任执行董事?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综上所述,有限公司规模比较小的,可以由执行董事充当董事会的职能,执行董事一般都是公司控股股东,当然,也有些公司是聘请相关人士担任,这样其不占公司股份,也就不是股东。执行董事的责任很大,要对公司生产经营进行管理,并监督公司内部治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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