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股东能够委托行使表决权吗?
股东可以授权他人行使股东本人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
1、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可由其本人亲自行使,本人因故不能亲自行使时,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
尤其在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加之股东地处分散、投资有限,实际上很少有股东有足够的时间、金钱和兴趣参加股东大会,委托代理人行使股权已经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程序的重要形式。
根据《公司法》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明确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二、委托手续怎么办理?
《公司法》第五百七十六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三、股东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类型有哪些?
股东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股东会和行使表决权一般有两种类型,一是股东主动委托和授权他人,二是公司征集表决权、股东被动委托。无论哪一类,都必须由股东出具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四、委托人数有要求吗?
受托人选择《公司法》对受托人的身份资格、人数未作要求,在公司章程没有作出限制的前提下,股东选择的受托人可以不是该公司股东,只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即可,无需具备特定身份,也不论是自然人或法人、一人或多人。
五、授权委托书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授权明确为避免授权不明导致公司决议效力之诉,股东出具授权委托书时应在授权委托书在载明受托人的代理权限,必要时写明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并明确会议决议内容超出授权委托书具体指示范围的,受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若受托人为法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由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经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
此外,自然人股东应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中还应注明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授权期限。
公司的平常召开的股东大会并不是每次都要求每一位股东都出席,有些股东可能会因为其他不抗力的事由或者是日程安排等,不能参加,此时股东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就可以授权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是外人代其参加股东大会,并在大会上行使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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