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是什么?
随着经济的发展,促进创新创业,我国对公司的要求降低,公司大量发展衍生,出现了融资困难等问题,而金融业也需要有发展前景并且发展好的公司来带动,可是我国对于公司上市融资的要求比较高,所以现在出现了新三板市场,就是在场外市场挂牌交易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就是其衍生品。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定义,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二)股票公开转让。
2006年12月21日,中国证监会成立了"非上市公司监管办公室"。该部门的职责被明确界定为四个方面:
一、拟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
二、核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三、拟定公开发行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实施细则并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管;
四、承担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等。
长期以来,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一直都处于模糊地带。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各地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案件不断出现,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已经是迫在眉睫。为此,监管部门在2006年就积极筹备成立相关部门,以对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监管。业界也有人将其通俗地称为"发行二部"。
而"非上市公司监管办公室"的成立则意味着,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已正式纳入法制轨道。2012年10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更名为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设立上市公司监管二部。撤销派出机构工作协调部,其原有职能由证监会内其他相关部门承担。新设立的上市公司监管二部的主要职责是:拟订监管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则、实施细则;督促创业板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出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监管意见;监督和指导证券交易所、派出机构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
监督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履行证券法规规定的义务;协助有关部门监管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等行为;协助有关机构处理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等重大风险。公众公司:公众公司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使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私人公司:就是以个人名义所注册的公司,不属于国家以及集体经营;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众公司。非公众公司:所谓的"非公众公司"的股份,不是按公众公司方式发行(类似于集资);由于我国法律对这类问题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这类公司的股份转让也一直无法正常进行。
其融资手段也比较多样,类似于集资融资,靠公众影响力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己的吸收,这种产品存在的风险还是比较高的,所以各位在选择这类产品的时候还是仔细观察,不要上当受骗。投资理财一定要慎重,如果选择这类公司,一定要事先做好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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