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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私募基金本身具有不公开发行、缺乏监管等等特性,导致了投资者在购买私募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容易同基金公司发生纠纷。其中在认购阶段出现的纠纷比重比较大。目前我国关于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很多投资者也不懂得如何处理矛盾。那么如何妥善解决私募基金认购纠纷?小编为大家总结一些方式方法。
一、如何妥善解决私募基金认购纠纷?
现阶段,在我国建立证券纠纷诉讼外调机制的时机已经成熟,保护基金公司借鉴台湾保护中心证券纠纷调解机制,拟在保护基金公司现有框架内先行推动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调解机制,待时机成熟后再将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能向其他方面拓展,如督促上市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短线交易行使归入权、公益诉讼等。
当前,我国主要通过司法诉讼和行政协调两条途径来解决证券纠纷。国际趋势上,投资者一旦遇到证券投资或期货交易纠纷,自身权益受到损害,除了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决外,还可通过调处机构的公正调解,避免进入诉讼程序,这样一来,既可以节省投资者自身的诉讼成本,也减少了法院的诉讼案件,节约了社会资源。因此,从长远来看,建立适当的调解通道,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节约社会成本,既是顺应社会管理方式创新的需要,更是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项具体措施。
二、如果私募基金延续期到期后,投资人还是无法实现基金变现怎么办?
那就只能进行合伙清算了。因此《合伙协议》中约定了“清算条款”:按照《合伙企业法》和《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合伙基金(企业)进行合伙清算。 在《合伙协议》里,不管私募基金存续期有没有到期,也不管私募基金延续期有没有到期,投资人私募基金投资及收益变现是没有义务主体和变现期限的;基金投资人要想变现,只能通过在投资人之间相互买卖;如果不能通过投资人之间相互买卖实现变现,那就只能进行合伙清算了;基金管理公司从来就不是基金投资人变现的义务主体。这也是符合我国民法典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人之间“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的,因为私募基金投资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是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在合伙清算前,合伙体内部的合伙人之间是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
综上所述,针对私募基金认购纠纷,通用的处理方式有仲裁和诉讼两种。对于投资者而言,选择仲裁的方法能够解决纠纷的话就尽量避免启动诉讼程序。因为一旦和私募基金公司打官司,则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同时,投资者也应该加强对私募基金投资知识的学习,在投资过程中减少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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