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的春节,全国上下都被一场疫情牵动着神经,在经历了数十天的“家里蹲”后,2月3日,除了部分省市外,大部分的省市都开始复工。但是疫情的警报尚未解除,复工后涉及到合同能否按原来的约定履行等问题,这就必定会涉及到不可抗力的问题,我们试为大家做一个简单的解答。
合同义务人能否凡事都搬“不可抗力?
相信很多人对不可抗力一词并不陌生,但实际上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用到的机会很少。从法律上解释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们曾经撰写的《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事由能否免责?》一文,对不可抗力的概念、法律特征等也有比较详细的阐述,在此不再赘述。从本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爆发的特点来看,其作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特点,属于不可抗力是没有太多异议的,但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是具体到个案,是否每一个合同义务人或者每一个合同义务的不能履行都可以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答案是否定的。我们从四个角度来讲
01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
虽然我们认为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并不代表该不可抗力对所有的地区、单位和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是一样的,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可抗力受不同地区的政府所采取的行政命令、措施有不同影响
比如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各离汉通道暂时关闭,恢复时间另行通告各地方政府“的通告,进行交通、人口流动等方面的管制,在解除管制期间导致相关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不可抗力。再比如,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要求“本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前复工”,因为不能复工致使合同履行不能或者迟延,此种情况适用不可抗力。但以上政令仅适用于当地,超出该区域范围则不适用。因此,不可抗力的适用受当地政府行政命令、措施等影响。
不可抗力对不同行业有不同影响
不可抗力对不同行业的影响程度也是不同的。比如,涉及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没有因为该次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不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而同样涉及国计民生的行业,但可能受到疫情影响,如飞机、火车、汽车等运输行业因政府禁令停开或者减少班次的,可以适用不可抗力。
单位员工因被确诊、隔离等措施对不可抗力的适用有不同影响
如合同双方或一方的员工(尤其是合同履行的核心成员或者指定成员)在疫情期间被确诊或被隔离,或者因当地政府禁令无法返回单位,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可适用不可抗力原则。
特别提示
有的单位在疫情发生后自行制定、发布的相关办法、措施等,如复工时间晚于国务院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间,以及单方发出的迟延发货的通知,是否将其作为证据来判断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时间和程度?我们认为,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首先,除了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企业外,不能全盘否定单位在疫情发生后自主安排生产、经营的自治权利;其次,该单位的内部安排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其核心还是在于疫情是否实际影响到合同履行,如果疫情并不影响合同履行,那么该单位的内部工作安排仅适用于单位内部,但不能因此免除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02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
我们在前面说过,不是所有的行业、企业的合同履行都会受到疫情的影响,有的合同双方或一方所在地虽曾发生了疫情,但合同履行完全不会受影响的,就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原则。比如,一家广告设计公司不能仅以疫情为由,要求延迟交付广告设计作品。另外,若不可抗力只是导致合同部分义务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人仍应当履行其他义务,不能因此免除或者延迟全部义务的履行。
还需注意到,即使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对金钱债务,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履行,也就是说不能因为发生不可抗力而导致金钱债务的免除。
03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可免责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义务人迟延履行已构成违约,即便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也与之前的迟延履行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得以不可抗力作为违约抗辩。
04是否履行通知义务
另外,还应注意到,不可抗力发生后,作为合同义务人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使对方能够做好相应的准备和减轻损失的措施,并向对方提供相应的不可抗力的证明。如果因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写在最后
在这场猝不及防的瘟疫面前,整个民族、整个国家再一次空前的团结起来,我们在这“闭关”的数天中,看到了太多由普通人给予的感动,虽然不乏各种不和谐的杂音,但我们中的大多数是良善的。因此,我们也相信,在恢复工作后的一段时期内,有很多企业、单位会本着相互体谅、相互支持的态度,协商好合同的履行、变更,甚至是解除的事情,合同是“冰冷”的,但人心是温暖的。但是,我们也绝不允许那些企图滥用不可抗力逃避合同义务,损害良善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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