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员工签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后,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该声明书有多大的法律效应呢?公司真的省钱了吗?重庆合同纠纷律师结合实践进行解答。
一、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保,公司捡了大便宜?
案例:2011年12月15日,刘女士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15日至2017年3月31日。入职后,刘女士签署放弃社保声明一份,内容为:
放弃缴纳社保声明
由于本人原因,主动放弃在x地办理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局规定的一切保险,由本人在公司领取保险补助自行办理,在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不再要求公司为本人补办上述保险,如果由于本人的决定而引起社保局对公司的处罚,由本人负责。
公司遂按照该声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支付刘女士社保补助,2012年标准为600元/月,2013年标准为750元/月,2015年标准为900元/月。
2015年9月,刘女士突然出手,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公司不能接受刘女士的要求,双方发生争议,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
一审法院:员工放弃社保又以未缴社保为由辞职,不能支持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自己签字确认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愿意每月领取保险补助,且公司提交的刘女士签字的工资表可证明公司确实每月向刘女士支付了保险补助,现刘女士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辞职,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故刘女士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x地第三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放弃社保无效,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x地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未依法为刘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刘女士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刘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本案中,双方通过发放社保补助的形式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之间的上述约定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约定,应属无效。
因此,公司以刘女士签署声明为由拒绝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刘女士的该项上诉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公司无需支付刘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最终,中院判决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也就是说,公司因为不懂法,既损失了员工,又付出了更多金钱的代价。
二、各地做法: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否支持?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对这个规定,大家太熟悉了。但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是:如果员工自己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事后反悔,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否支持?
1、北京做法:坚决支持经济补偿。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2、浙江高院: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应当支持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3、广东做法:可支持经济补偿,但不能搞突然袭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客观地说,以北京、浙江、广东为代表的三种处理意见都没有绝对的对错,完全是裁判中的价值兼顾与权衡在实务中的体现。总的来说,关于这个问题,实务中并无统一做法,各地各自为政,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实践中,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考量。
通过上文重庆专业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员工签放弃缴纳社保声明 公司捡便宜?掉坑里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版权声明,请勿复制传播本站所有文章,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将保留追究版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