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外墙广告、电梯广告收益属于物业还是业主?物权法的规定并不明确,引发了一些矛盾纠纷。《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重庆专业律师结合案例和民法典草案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解析。
案例:
2002年底起,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008年6月,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作出的实施业主自治的决议,终止与某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时,业委会认为双方的移交清单没有囊括物业公司在2004年至2007年间对小区共有部分收益的广告、经营等收益。
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在2004年至2007年间收取的小区共有部分收入600万元。
重庆专业律师解析:
物业公司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颇为常见,特别是侵吞小区外墙广告、电梯广告收益等侵害业主权利问题频频发生。
生活中,大多数小区外墙广告、电梯广告都是由物业公司和广告公司直接签订协议,事先并没有征询过业主意见。
许多物业公司认为,广告收益应该划入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费的一部分由物业公司统一支配,并称广告收益被作为组织居民活动的经费。
但对于物业这种说法,许多业主表示不信任,认为现实中一些小区广告收益的账目并没有公开,广告收益被作为组织居民活动的经费的这种说法可能只是物业公司对付业主的幌子。
民法典草案: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
针对上面这类现象,《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新增条文加以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也就是说:日后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外墙或电梯张贴广告等“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不仅须经业主同意,由业主共同决定,而且该广告收入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通过上文重庆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重庆专业律师:小区共有场所广告收益怎么分?民法典:归业主”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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