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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刑事律师剖析“套路贷”典型案例及相关法律知识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6-18

“套路贷”是指通过签订虚高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

对于此类案件的定性,一般应以侵财类犯罪来认定。

其中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诈骗罪;如果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的,应当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对于以犯罪集团形式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参与人员,如果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案情:

被告人周某、贺某、黄某、包某结伙唐某(另案处理),在某县某小区开设“胜天典当”,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

该犯罪集团以出借高利贷为名,乘借款人急需用钱之际,以家访费、押金、手续费等扣款名目减少本金支出,以利息、保证金等项目虚增借条金额,诱使借款人签订借款额虚高的借款合同,并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

为促使借款人违约,设置不允许向他人借款等不合理违约条款,在借款人还款过程中以还款超时、另有外债等理由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并以通知家人、扣车等手段迫使借款人支付高额违约金或者按照借条金额一次性还款,在借款人无力还款时即通过被告人朱某等人强行转单平账,由此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何某借款1.5万元,被告人周某、贺某扣除相应费用后实际给付对方9800元,并诱使对方签署1.5万元的借款合同。

当月底,接受被害人何某还款13500元,从中非法获利3700元。

(2)8月,蒋某借款9万元,被告人周某、贺某、黄某(事中加入)、包某结伙唐某,扣除相应费用后实际给付对方82100元,并诱使对方签署13万元的借款合同。

至12月,共接受被害人蒋某还款109460元及支付违约金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47360元。

(3)12月、次年1月,吴某借款4万元,被告人周某、贺某、黄某、包某结伙唐某、朱某,扣除相应费用后实际给付对方35180元,并诱使对方签署借款总额为6.6万元的借款合同2份。

后吴某还款2000元,支付违约金1.6万元。

次年1月25日,被告人周某、朱某经事先通谋后,以扣车、到家里摊牌、要辛苦费等为要挟,迫使被害人吴某向张伟借款11万元(实得9万元),并将其中8.9万元用于归还上述债务及支付介绍费。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贺某、黄某结伙唐某、朱某诈骗得款71820元;被告人周某、朱某敲诈勒索得款71820元,后被告人朱某作为介绍人从中分得好处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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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法院认为:

被告人周某、贺某、黄某、包某“套路贷”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被告人朱某、张某等人采用“套路贷”的形式诈骗他人钱财。

其中,周某、贺某、包某、黄某的诈骗数额均属巨大,朱某、张某、徐某诈骗数额均属较大。

另,被告人周某、朱某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他人现金71820元,数额较大。

综上,贺某、黄某、包某、张某、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周某、朱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周某、朱某分别犯二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判决:

(1)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5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2)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2万元;

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3.2万元。

(3)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贺某犯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4年4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判处被告人包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重庆刑事律师:

各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逐步演化发展成主要成员基本固定,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的犯罪组织,虽然没有明确的纲领、章程和具体的分工、利益分配等文件,但该组织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自然形成了分工、配合、利益分配等默契关系,已经符合刑法意义上犯罪集团的基本特征,应认定为犯罪集团;

在该集团的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周某对整个犯罪集团的形成具有纠集作用,对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具有一定支配力,并且具体参与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应认定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贺某、黄某、包某系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应当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尽管只参与了后序平账环节,但其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活动仍积极参与其中,而后序平账环节又对诈骗结果的直接发生具有重要意义,推动了整个诈骗行为的完成,不属于从犯。

关于本案的罪名认定问题,被告人周某、贺某、黄某、包某,结伙被告人朱某、张某等人采用“套路贷”的形式诈骗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另,被告人周某、朱某在部分犯罪中,还以扣车、到家里摊牌、要辛苦费等为要挟,迫使被害人是超向他人借款偿还所谓的债务,其行为还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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