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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转换为故意杀人罪的标准是什么

作者:zhengtingfeng 来源:未知 时间:2021-08-29

交通肇事逃逸转换为故意杀人罪的标准是什么

依据在我国刑法第232条要求,故意杀人罪,就是指侵权人有意不法夺走别人性命的个人行为。本罪的首要特点是:

(1)客观性层面需要具备不法夺走别人性命的个人行为,即行凶个人行为,包含做为和不当作二种方式。

(2)主观性层面主要表现为有意,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道自身的情形会产生别人身亡的损害結果,而且期待或是纵容这类伤害結果出现的心里心态。

(3)行为主体是他人的生命。

从以上二罪的犯罪构成看,交通肇事逃逸与杀人罪是这两种不一样种类的违法犯罪,没什么立即的联络。可是,二罪或是有一定的联络,在一定的标准下,交通肇事逃逸能够转换为杀人罪,即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要求:“侵权人在交通事故后为规避法律法规追责,将受害人看押交通事故现场后又掩藏或是丢弃,导致受害人不能获得援助而身亡或是明显残疾人的,理应各自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要求,以杀人罪或是故意伤害判罪惩罚。”

交通肇事逃逸转换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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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人交通事故后,明知道受害人早已受伤,若不立即救治很有可能造成 身亡,为躲避罪刑,期待或纵容受害人身亡,因此肇事逃逸,导致受害人因救援不立即而身亡的,其主观性心态已显著从交通事故时的过错变化为对受害人身亡結果出现的期待和纵容的有意,组成了不当作杀人罪,按照刑法第232条惩罚。

(2)肇事者侵权人明知道受害人挂附在机动车辆上,再次行车极有可能造成 受害人身亡,但为躲避罪刑开车拖挂受害人肇事逃逸,进而致受害人身亡;肇事者侵权人明知道受害人不经过应急救护极有可能身亡,而将其迁移至不容易被别人察觉的位置掩藏或丢弃,进而导致受害人因无法得到立即救治而身亡。肇事者侵权人这类拖挂和迁移个人行为立即对受害人性命利益导致损害,其主观性心态已发生了质的转换,从而在新的过错方式的控制下执行了新的刑事犯罪,以不当作的形式组成杀人罪,按照刑法第232条惩罚。

(3)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侵权人明知道受害人仍未身亡,但为躲避罪刑而转向轧辗受害人或是将受害人迁移至偏远的地区埋藏,进而致受害人身亡的,其主观性心态已转换为积极主动期待受害人身亡結果的产生,而且积极主动执行了足够导致受害人身亡的本质个人行为,以做为的形式组成杀人罪,按照刑法第232条惩罚。

肇事罪尽管和故意杀人罪不一样,可是肇事罪在一定情况下是能够转换为故意杀人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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