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一般开庭几次
一般状况下,刑事案在一个庭审程序中只开一次庭,开庭审判的時间长度或是日数依据具体的案子而不一样。当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发生理应中止审理的状况时,就同一案子便会开2次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民事案件,理应在审批后二个月之内判决,至迟不可超出三个月。针对很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子或是附加是民事诉讼的案子,及其有此方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要求情况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准许,能够增加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必须增加的,请示最高法院准许。
人民检察院更改所管的案子,从更改后的人民检察院接到案子之日起测算审理期限。
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子,补充侦查结束移交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再次测算审理期限。
二、刑事案一般拘押几日
一般状况拘押十天上下,最多不易超出三十七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部门对被拘留的人,觉得必须 拘捕的,理应在拘押后的三日之内,报请检察院审核准许。在特殊情况下,报请核查准许的时长能够增加一日至四日。
针对流窜作案、数次犯案、结伙犯案的重要行为分子结构,报请核查准许的时长能够增加至三十日。
检察院应该自收到公安部门报请批捕本书的七日之内,做出批捕或是不批捕的决策。检察院不批捕的,公安部门应该在收到通报后直接释放出来,而且将实行情形立即告知检察院。针对必须再次侦察,而且合乎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标准的,依规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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