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的区别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1-03-23

  一、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的区别

  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法定清算可以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机构依法进行的清算。普通清算一般适用于自愿解散的情况,往往是针对那些资产能够抵偿债务,并且公司机关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工作的公司而采取的清算形式。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90条规定,在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司清算。

  特别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时不能由自己组织进行普通清算,或进行普通清算中发生严重障碍,由有关政府机关或法院介入而进行的清算。可见,特别清算和普通清算的区别在于后者是自行组织的清算,前者是有公共权力机关的介入的清算。特别清算一般适用于强制解散的情况,但也可适用于由普通清算转变而来的情况。根据我国《公司法》及有关法规,由普通清算程序转为特别清算程序的情况包括:(1)按照《公司法》第187条规定,如果公司自愿解散后不能在规定的日期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2)按照《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如果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原清算程序终止,转为破产清算程序。

  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股东、董事或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或公司章程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一般是指由法院指人员组织清算组织,在法院严格监督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是在特殊情况下适用清算程序,是介于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之间的特别程序,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它一般都是在法院和债权人的严格监督下进行的,其所遵循的程序较普通清算更为严格。我国《公司法》对特别清算程序未作特别规定,仅适用普通清算程序。遇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按破产清算程序处理。

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的区别

  二、分公司注销程序

  1、首先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部门领取《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准备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材料应由所属公司做出决定并签署。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3、材料准备完成后,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

  4、分公司注销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应持《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分公司撤销备案。同时,也要到技术监督局注销企业代码证。

  分公司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并粘贴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期限。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要提交身份证原件(供当场确认使用)。

  3、公司出具的注明分公司注销原因的注销决定。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分公司完税证明。

  6、分公司如单独开设有银行账户的,还需提交银行清户证明。

  7、分公司公章。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的区别其实可以算是一个是自行组织清算,另一个是由政府机关或法院介入而进行清算的。以上就是承业律师小编整理的有关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的区别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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