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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办理资金清算程序
一、代理财政集中支付清算银行指定一家承办行直接与国库办理资金清算,承办行固定1-2名人员前来国库办理清算业务,该人员须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会计国库处备案。
二、代理银行在办理支付的当日,将实际支付的资金分别按资金性质、预算单位、预算科目汇总填制申请划款凭证,附实际支付清单,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国库专柜办理。
三、代理银行提供的申请划款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库一律拒绝清算:
(一)凭证要素不全的;
(二)擅自涂改的;
(三)帐号、户名有误的;
(四)大小写金额不符的;
(五)小写金额前无人民币符号“¥”的;
(六)大写金额前无“人民币”字样的;
(七)前后联次填写内容不一致的;
(八)清算金额超过库存余额的;
(九)未加盖印鉴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十)代理银行申请划款的金额与其附件的金额不一致的;
(十一)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金额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的;
(十二)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的;
(十三)代理银行申请划款的金额与财政支付中心网上信息不一致的。
四、国库经办人员对代理银行提交的申请划款凭证及附件审核无误后,相互在资料交接登记簿上签章确认。
五、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四)《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八)《成都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九)《成都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