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清算制度探讨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1-03-23

  市场主体多元化的存在及多种经济形式的并存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合伙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个人合伙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合伙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但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成熟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立法经验的不足,决定了合伙企业法不可能是一部成熟的法律,它尚有许多问题未能涉及并待完善。笔者在此以一管之见谈谈我国合伙企业的清算问题,以引起社会的关注和立法的重视。

  一、合伙企业清算的条件

  合伙企业的清算是指合伙企业符合合伙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终止、解散条件或者合伙企业出现其他客观事实状态时,清算人依法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偿和分配的行为。

  从合伙企业清算的概念,不难看出合伙企业清算的条件分为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法律规定的条件及其他客观事实状态的出现,在合伙企业清算条件成就时,合伙企业应当进行合法清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再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散的其他原因。

  在上述法条里,合伙人约定的合伙企业的解散、终止条件,为法律所规定,从此意义上看,合伙人约定的条件实际即为法定条件;法条规定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终止的条件,就是当事人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的具体体现,是合伙企业清算的法定情形。

  笔者以为出现下列客观事实状态时,合伙企业也应当进行清算:

  1、合伙企业具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合伙人申请变更登记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主体,如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

  2、合伙企业运转困难无法继续经营处于自动歇业状态六个月以上的;

  3、合伙企业因归并、兼并而被依法注销的;

  4、合伙企业被依法撤销的。

  因此,合伙企业的解散、终止的条件,从是否是合伙人真实意思表示来看,可以分为任意性解散、终止条件和强制性解散、终止条件二种。合伙人协议约定或协商同意解散、终止合伙企业的,为任意性解散、终止条件;合伙企业的解散、终止条件,系合伙人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如合伙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则为强制性解散、终止条件。无论是任意性还是强制性解散、终止,合伙企业都应当进行合法清算,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合伙企业清算的内容和种类

  合伙企业清算的内容,包括清算人依法对合伙企业的债权进行催讨、对资产进行临时管理、对未了结事务进行处理、对债务进行清偿和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等几个方面。清算人必须尽善良管理人之责,对合伙企业进行合理清算:当合伙企业宣布终止、解散时,清算人应查封、管理合伙企业现存财产和设备(包括厂房、设备、物资、原料、成品、半成品等),及时清理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并处理未了结事宜,合理分配合伙企业剩余财产或确定合伙人承担亏损、债务的比例。

  合伙企业清算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从合伙企业清算的组织者来看,可以分为合伙人组织的清算和合伙人之外的人或单位组织的清算。

  从合伙企业清算的条件来看,可以分为法定条件的清算和合伙人约定条件的清算。

  从合伙企业清算的方式来看,可以分为合伙人主动清算和人民法院强制清算。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版权声明,请勿复制传播本站所有文章,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将保留追究版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