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单位如果必须终止其业务活动,就应当进入清算过程。在我国,由于破产的原因不同、清算方式不同,清算的程序也有所不同。现就一般清算程序作一介绍。
一般清算程序主要是指自宣告解散开始到注销登记结束止的过程,具体步骤如下:
1.宣告解散。
当教育单位经批准予以解散时,应当终止活动,采取适当方式宣告解散。
2.成立清算机构。
当教育单位宣告解散后,应成立清算机构。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3.债权登记。
自宣告之日起,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清算机构申请登记,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4.清理财产。
自宣告之日起,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现有财产进行清理,盘点确定其实有数,按规定的计价方法对现有财产进行计价。
5.确定清算方案。
在确定清算财产后,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按规定的要求制定清算方案,报经主管机关批准。
6.处理未了业务。
清算工作开始后,应首先处理未了业务,对在清算开始前未执行完了的合同、契约,应当继续完成。
7.收取债权、偿还债务。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发放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偿还其他债务。
8.分配剩余财产。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分配。
9.办理解散的法律手续。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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