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赔偿责任是指清算义务人未尽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等遭受损失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其主要情形包括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恶意注销公司等作为行为以及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不作为行为。
清算赔偿责任的基础在于清算义务人未尽法定的清算义务而给公司的债权人、其他股东造成了经济损失,该种由于不作为而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认定为系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侵权责任,其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二十条。
由此,依照我国对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为由于其不作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针对清算义务人不同的不作为行为制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第一款, 对于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债权人可在造成损失范围内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款,对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债权人可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第一种情况清算义务人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债权人应先要求债务人就其债务进行清偿,在经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不能获得相应清偿的部分,才可将其认定为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可就此部分的损失要求债务人的清算义务人进行赔偿。第二种情况清算义务人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即债权人既可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向债务人的清算义务人主张损失赔偿,此时清算义务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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