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再作为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正常存在,公司的股东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
案情
2003年2月8日,黄某菊、蔡某兰经协商各投资25万元成立瑞祥公司,两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4年12月该公司因未参加企业年检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但黄某菊、蔡某兰没有对公司进行清算。2005年6月14日,黄某菊认为蔡某兰多占公司财产,便请其律师发函给蔡某兰,要求对公司的剩余资产进行清理、分配,但遭蔡某兰拒绝。黄某菊遂诉至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蔡某兰与自己成立瑞祥公司清算组,履行公司清
裁决
蔡某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评析
我国1999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以及2005年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都规定了“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即在公司应当清算而清算义务人未根据公司法规定清算公司时,赋予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的权利。那么其他利害关系人,比如公司部分股东、公司职工等等,是否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呢?正如本案中,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股东能否申请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笔者认为应当对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债权人”作扩大解释,确定股东等其他的公司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
同时,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在公司陷入僵局时可以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法院可因此而判决公司解散。判决解散的公司必须进行清算,但往往这类公司机构瘫痪、财务混乱、人员涣散或内部矛盾尖锐,不能及时有效的组织公司清算。所以,与该规定相配合,也应当规定股东在公司被判决解散之后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