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方所得资金购付汇需提供的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及依据、实际汇出数额的计算方法、税务情况等);
2、外经贸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或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
3、清算委员会的清算决议;
4、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原件,特别清算提供外经贸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5、《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6、申请日银行对帐单;
7、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8、验资报告;(凡企业验资报告为2002年5月1日以后出具,须提供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凡审计报告为2002年度及以后年度的,需提供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
9、外汇局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备注: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验证,第2-8项还需提供复印件留底。
办理流程:
由申请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办理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120号);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8号)。
【延伸阅读】
股东权益
公司法全文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