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是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以后清算组参与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法人资格的程序。公司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后,其法人资格并不立即消灭,除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外,必须进行清算,以清理其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未了事务,如上缴税款、分配剩余财产、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等等。待公司的未了事务处理完毕后,才能注销公司登记。在公司清算期间,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受到限制,不能自主地从事民事活动,只能由清算组代表公司进行必要的民事行为。
清算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成立清算组。一般来说,公司解散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并非所有的公司解散都要进行清算。因公司合并或分立导;致公司解散的,就不应进行清算。因为公司合并或分立虽然导致公司的解散,但解散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新成立的公司承担,这与其他情况下解散后无人承担其权利义务有区别。公司合并或分立导致公司解散的,只引起合并公司或分立公司相互间就资产、负债等达成协议的问题。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以及因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是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依法成立的,接管解散公司、负责解散公司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其具体组成人员由股东会决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股东大会可以确定董事、股东等为清算人,组成清算组。如果公司在上述解散原因出现后15日内不成立清算组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里所指的有关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股东、上级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公司的债权人依法提出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的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的职权是指公司法赋予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享有的权利。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即清算组成立后至清算工作结束这一段时间)应严格履行其职权,不得放弃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有: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解散时,应当将现有的自有资产清点清楚,清理对外的债权债务,以便解散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清算期间首先应清理公司的现有财产,并列出财产清单,同时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明晰公司的负债情况。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公司解散时,应将公司解散的情况通知其债权人,以便债权人及时行使其债权。这一事务应由公司的清算组完成。对于住所明确的债权人,清算组应及时书面通知其公司解散的情况;对于住所不明的债权人,清算组应发出公告,如在债权人能知晓的范围内,在报刊上公告公司解散的情况,以便债权人尽快参与公司财产的清算、分配。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这些事务应由清算组处理,如公司解散原因出现前签订的某项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由清算组决定。
清缴所欠税款。解散公司所欠税款由清算组从公司财产中予以缴纳。
清理债权、债务。解散公司的各项债权、债务关系由清算组予以清理。清算组代表解散公司接受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也代表解散公司履行其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算组将解散公司的财产清偿债务后,所剩余的财产由清算组决定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在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公司从事一切对外事务。如果解散公司要起诉或被诉,均由清算组代表公司进行。实际上,清算组不仅可以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还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行政诉讼活动。
(3)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司解散时,应对其债权人清偿债务。因此,清算组应通知各债权人尽快申报债权,以便顺清偿债务。清算组成立后,应从成立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债权人,催促其尽快申报债权。对于住所明确的债权人,可以用通知书通知其申报债权;对于住所不明确的债权人,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解散事项,催促债权人申报债权。收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白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白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如果未按期申报债权,可以视为其放弃债权。债权申报期满后,在清算结束前,债权人中报债权,并提出其延期申报的理由,则清算组可根据其理由是否充分决定是否接受其债权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申报书中明确提出其债权内容、数额、债权成立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并提出有关证明材料,如合同书等,以便清算组进行审核,为清偿债务作准备。对于按期申报的债权,清算组应当进行登汜,作为以后清偿债务的根据。
(4)清算组的职责。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就是制定清算方案,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因此,当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尽快制定出清算方案。清算方案是由清算组制定的如何清偿债务、如何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套计划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予以确认,否则该清算入案不具有法律效力。股东会或有关机关认为清算方案有瑕疵而不予确认的,清算组应修改清算方案,直到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为止。如果公司财产大于公司债务,清算组应将公司财产分别支付下列费用:清算费用(指从组建清算组,到清算结束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公司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公司的其他债务。股东享有公司解散后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因此,公司财产清偿以上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分配给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财产应按股东出资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的剩余财产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采用这样的分配原则公平合理,体现了股东以其投资比例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原则。在公司清算期间,公司的法人资格虽未丧失,但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已受到极大的限制,它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在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从事一切对外活动,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各种事务。如果正在进行清算的公司继续进行新的经营活动,就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不利于公司清算事务的进行。公司在清偿完毕其所有债务以前,不得将财产分配给股东,否则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将受到损害。如果公司违反规定,在债务清偿完毕以前,就将财产分配给股东,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清算组的清算行为无效,重新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