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外商投资企业普通清算中的障碍与对策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1-03-23

      【摘要】

      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解散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大量出现,在实践中出现了亟待在理论和法律上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本文以外资企业为例,就普通清算过程中遇到的清算审批、诉讼保全等法律障碍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提出了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过程中遇到的几个法律障碍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清算 普通清算 障碍

      一、 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是指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各种原因而了解企业的一切法律关系,并分配企业财产的法定程序;其概念亦可表述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正式结束其法律生命,注销其法人资格之前,由特定的组织依据特定的程序,对企业的债权债务以及资产进行规范处理的工作过程和结果。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是终止其债权债务关系得最重要环节,能否在清算过程中维护债权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合法利益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以及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一般可以分为:和非破产清算;而非破产清算又分为和普通清算。①

      特别清算是指企业不能组成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是由企业的权力机构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的清算;普通清算是由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自行组成清算委员会独立进行清算。其与破产清算的最大区别在于特别清算是以主管机关为主导,而普通清算是以企业为主导进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有如下特点

      1)从清算产生的时间看,企业清算肯定是在企业注册成立之后并运作一定期限才存在的制度;

      2)从清算的目的来看,清算是保证企业如何规范终止的法律制度,企业有权终止自己的法律生命,但不能随意无序的进行,既不能规避法律随意进行,也不能损害他人利益或逃避债务;

      3)从清算的本质看,企业清算的本质在于搞清企业的家底,并对其进行彻底的清理;②

      4)从程序上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程序上具有特别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对于公司法而言属于特别法,其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从起算时间到审批过程与普通的公司和企业的清算明显不同。

      三、普通清算的基本程序

      在三部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对于外资企业清算规定的最为详尽,以其为例并结合《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将其程序简述如下:

      一) 外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作出解散的决定。

      (二)作出解散的决定后应当由拟清算企业向审批机关提交解散决定、终止申请书等文件,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清算开始日期。

      ( 三)企业进行清算,应当由企业权力机构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至少三人以上,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有关政府主管机关的代表、中国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等组成。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债权人会议;

      (2)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3)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4)制定清算方案;

      (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6)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分配剩余财产;

      (8)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四)清算企业应当在清算开始之日起15天内同时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活动。

      (五)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日内,将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和清算开始日期等以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

      (六)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七) 债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债权数额以及与债权有关的证明材料。

      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清算委员会应当进行登记,并在核定债权后,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 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

      (2) 国家税款;

      (3) 其他债务;

      (八) 清算终结 清算委员会完成清算方案所确定的工作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审批机关备案。

      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日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办结前款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报告并附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并公告企业终止。

      通常认为,普通清算由企业自主进行,较为容易,法律障碍较少。但在实践中,普通清算仍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困扰着外国投资者和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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