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工作程序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1-03-23

      一、 公司的解散

      1、 自愿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4) 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2、 强制解散

      (1)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2) 法院依据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申请解散公司

      3、 破产

      (1) 债务人申请

      (2) 债权人申请

      二、 清算

      1、 清算期限:除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其他应当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 清算组织成员: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3、 清算组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 通知与公告

      (1) 清算组在成立后10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2) 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3) 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通知45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5、 债权、债务与清偿

      (1)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3) 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报股东确认。

      (4) 制定清算方案

      (5) 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6) 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向法院申请破产

      6、 清算财产的评估与处置

      7、 清算终结: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三、 注销登记

      1、 清算结束后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2、 需要提交的材料

      (1) 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人民法院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公司被撤消的文件

      (3)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 完税证明

      (6) 清算组织成立的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的报样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决定,国务院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 破产程序

      1、 破产申请的提出

      2、 破产申请的受理

      3、 通知、公告

      4、 债权申报

      5、 破产宣告

      6、 债权人会议

      7、 破产和解

      8、 破产清算

      9、 破产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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