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司的解散
1、 自愿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4) 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2、 强制解散
(1)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2) 法院依据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申请解散公司
3、 破产
(1) 债务人申请
(2) 债权人申请
二、 清算
1、 清算期限:除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其他应当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 清算组织成员: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3、 清算组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 通知与公告
(1) 清算组在成立后10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2) 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3) 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通知45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5、 债权、债务与清偿
(1)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3) 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报股东确认。
(4) 制定清算方案
(5) 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6) 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向法院申请破产
6、 清算财产的评估与处置
7、 清算终结: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三、 注销登记
1、 清算结束后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2、 需要提交的材料
(1) 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人民法院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公司被撤消的文件
(3)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 完税证明
(6) 清算组织成立的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的报样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决定,国务院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 破产程序
1、 破产申请的提出
2、 破产申请的受理
3、 通知、公告
4、 债权申报
5、 破产宣告
6、 债权人会议
7、 破产和解
8、 破产清算
9、 破产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