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时,应行清算: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二、公司所营事业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三、股东同意解散:
(一)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一)无限公司、有限公司:应经全体股东同意。
(二)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二)两合公司:经无限责任或有限责任股东全体退股。
(三)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並以出席股東表決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散。 (三)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四分之三以上股东出席股东会,并以出席股东表决过半数之同意,决议解散。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四、股东经变动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数。
五、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五、经主管机关命令解散。
六、經法院裁判解散。六、经法院裁判解散。
清算之登記: 清算之登记:
壹、呈報清算人:壹、呈报清算人:
一、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一、声报人:应由清算人于就任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民事庭)声报。
二、應繳費用: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二、应缴费用:声请费新台币(下同)1000元。
三、應檢附文件:三、应检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一)声报状(请以一般司法状纸撰写)。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二)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經濟部、建設局或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三)经济部、建设局或台湾省政府建设厅之公司设立变更登记资料卡。
(四)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四)股东名册(请载明股东姓名、所持股数)。
(五)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五)选举清算人之股东会议纪录。
(六)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六)清算人就任同意书(请载明清算人愿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七)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七)清算人就任后所造具之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
(八)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八)前述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送经监察人审查通过之证明文件。
(九)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九)前述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于监察人审查后,提经各股东或股东会承认之证明文件。
(十)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十)清算人就任后,三次以上于日报之显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债权人于三个月内申报债权之证明文件。
貳、清算完結:贰、清算完结:
一、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一、清算期限:清算人应于就任后六个月内完结清算,不能于六个月内完结清算时,清算人得申叙理由,声请法院展期。
二、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二、声报人:应由清算人于清算完结,相关表册经各股东或股东会承认后十五日内,向法院声报。
三、應繳費用: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三、应缴费用:声请费新台币1000元。
四、應檢附文件:四、应检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一)声报状(请以一般司法状纸撰写)。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间收支表、损益表及清算后资产负债表、
財產目錄。财产目录。 (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份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收支表须详列清算期间内之各项收入与支出,支出部份应将清偿债权人之债务,缴纳积欠税捐等项目一一列明。如已缴纳积欠之税捐,并应提出纳税之证明文件)
(三)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三)监察人审查前述簿册之证明文件。
(四)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四)前述簿册于监察人审查后,提经各股东或股东会承认之证明文件。
(五)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五)依所得税法第七十五条,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六十四条办理之清算所得申报书(须附税捐稽征机关之收据)。
(六)賸餘財產分配表。 (六)剩余财产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