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11月0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及“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政策等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政策,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应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破产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组的基本工作:
一、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和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是整个破产制度的一部分,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拒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清算组的成立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三、清算组成立前的筹备工作
(一)法院指定清算组人员
(二)刻制清算组图章
(三)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和内部分工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十二)、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十五)、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五、清算组内部律师的工作:
破产企业债权的审查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
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
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起草权益转让和股权转让协议书
代理破产企业进行起诉和应诉活动
负责财产所有人行使取回权的审核工作
负责审核破产企业所签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负责抵销权、别除权内容的审核
其他应由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
律师如果作为清算组组长,还承担以下工作:
编制清算组工作计划并报告法院
主持清算组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
负责与法院联络,向法院报告工作
代表清算组对外签定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代理诉讼等活动
以清算组名义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
掌管清算组公章
审批破产清算支出
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清算组做工作报告
主持清算会议,并形成清算组清算工作会议纪要。
六、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当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以下内容的工作:
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
(一)、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
(二)、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
(三)、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
(四)、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
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后,清算组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还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
(一)、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
留守人员的确定,
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
(二)、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
(三)、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
固定资产的管理,
流动资产的管理,
无形资产的管理,
投资资产的管理,
在建工程的管理。
(四)、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
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
银行帐号的管理,
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