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实务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1-03-23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为了终结公司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了结公司债务,而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法律行为。本文拟就有限责仟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清算原因、清算组织、清算程序及清算中的疑难问题作一探讨。

      一、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处理解散公司的各项未了事务,分配其剩余财产,最终结束解散公司所有法律关系,消灭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除了因公司合并、分立原因解散的公司外,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都应进行清算。通过清算,公司才能消灭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清算的原因可归纳为:

      1 、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而引起的清算。

      股东会决议解散是公司进行清算的主要原因,决议解散的事由由《 公司法》 及《 公司章程》 规定,主要有:

      ( l )章程所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 2 )公司所营事业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 3 )股东全体的同意或股东会解散的决议;

      ( 4 )股东不足组织公司的法定人数;

      (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

      2 、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

      政府命令公司解散通常是因为公司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危害了公共利益,以及公司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导致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严重破坏。如:公司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从事违法活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公司逾期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等等。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形式主要有:勒令停办、关闭、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等。

      3 、公司破产而引起的清算。

      《 公司法》 规定,公司因依法宣告破产而解散。公司破产后,公司的财产交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破产清算,与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程序及法律适用均不相同,本文对此不作展开。

      二、公司清算组织

      公司清算组织是指在公司解散过程中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专门负责清理和处理公司财产与债权债务的机构。清算组织取代了公司董事会的地位,在清算期间,原公司的法人机关董事会停止行使职权,公司的财产管理权,必要的业务经营权由清算组行使,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也由清算组行使。

      1 、清算组织的产生。

      ( l )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清算组织。

      根据《 公司法》 第191 条规定,公司在股东会决议解散的情况下,“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因此,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情形下,清算组织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 2 )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清算组织。

      根据《公司法》第192 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情形下,清算组的组成人员不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而是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并在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参与下进行清算,以示政府对清算过程的参与与监督。

      2 、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与公司董事会相当,因此清算组织在执行清算事务范围内,它所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都与公司董事会相同。又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织由全体股东组成,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清算组织的地位实质上是与公司股东会相同。清算组织的权利义务包括召集股东大会,对外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等;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的决议,有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等。

      三、清算程序

      我国《 公司法》 第191 条至197 条对清算程序作了如下规定:

      ( l )成立清算组。这是公司清算中的首要环节,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才能执行清算事务。这一环节的主要工作包括:A 、根据《 公司法》第191 条或第192 条组成清算组;B 、推选清算组组长;C 、制定清算过程中的议事规则。

      ( 2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这是公司清算中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对解散公司的财产状况有了清晰的了解后,清算组才能进一步执行其清算事务。这一环节的主要工作包括:

      A 、编制公司自年初起至决定清算日为止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有关附表,凭此进行财产的盘点清查,核证帐实物是否相符;B 、清查全部财产、债权债务,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明细表;C 、清查工作结束后,应着手确定财产的清算价值;D 、在清算价值确定后,则可按清算要求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然后将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一并交公司股东会通过,成为公司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依据。

      ( 3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公司法》 第194 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里的“通知”主要适用于公司己明确知道的债权人;而“公告”则适用于公司尚不知道、或无法通知的债权的。这一环节的主要工作包括:A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B 、对债权进行登记,查验是否有遗漏债权人;C 、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核对其证明材料。

      ( 4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为了了结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终结公司的各种法律关系,可开展一些必要的“为了了结公司现务”范围之内的经营活动。这一环节的主要工作包括:A 、为了结公司现务而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清理,包括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或解除合同;B 、催收应收款,收回债权;C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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