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公司清算主体的性质是什么?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1-03-23

  1、清算主体应依歇业、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

  (1)国有企业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主体;

  (2)集体企业以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为清算主体;

  (3)联营企业以各投资主体为清算主体;

  (4)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

  (5)有限责任公司以全体股东为清算主体;

  (6)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

  (7)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

  2、债权人起诉的清算主体有误,法院查明后,应裁定驳回起诉。

  3、公司股东较多时,债权人起诉要求股东承担清算责任的,既可以全部股东为被告,也可以其中部分股东为被告。

  债权人以部分股东为被告时,此部分股东应为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或公司的大股东,或派员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东。

  但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或转移财产等责任时,应针对具有投资不足、抽逃资金或转移财产等行为的股东进行诉讼。

  4、债权人起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后,债权人申请追加清算主体时,清算主体成员较多,依据有关规定又不能产生清算组的,法院可直接指定清算组人选,并限期清算。指定的清算组成员应为派员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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