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维权需要了解破产程序参与者的角色与地位
1、法院
破产程序的主导者。主导破产程序的进程,督导管理人工作,裁决破产程序的重大事项,裁决破产程序各方当事人的争议。
2、管理人
破产程序的关键角色二受法院指定从事具体清算或重整工作,居中立地位,维护债权人权益是管理人的应有职责,但管理人不是债权人的利益代表。依赖管理人可能不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债权人
破产财产的实际权益人和破产程序的监督者。债权人对破产财产享有请求权,对破产程序有监督权和知情权。
4、债务人
受破产程序救济者。债务人是破产财产权利的持有者,是债权人请求权指向的对象。在清算程序中,主体地位较弱;在重整、和解程序中,主体地位较强。
二、破产程序中需要防范的可能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一)案件营理人指定缺乏中立性。
利害关系人运用各种手段控制管理人的人选。
后果:破产企业的资产清查流于形式,可能成为实际控制人逃废债务,洗钱的手段。严重损害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二)破产重整案件,仅专注重组,而忽略资产清查。
破产重整,模拟破产清偿率的测算是建立在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之上,没有对企业进行彻底的清产核资,模拟清偿率的测算财产基础可能会有遗漏。
后果:让不法之徒取得不当得利,重整程序成为洗钱工具;重组成本降低的同时,也降低了清偿率;不合理地削减破产企业债务,债权人利益受损。
(三)大型资产处置和企业重组,利用各种手段,让特定关系人低价取得。
常见手法:缩短招标期间,竞标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公平。
(四)对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设置明暗障碍。
1、债权人行使权利或明或暗地受到人为阻挠
在重大案件中,部分法院和管理人把债权人当作维稳对象,有意设置障碍阻挠债权人及其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债权人委员会被动开展工作,难以主动介入破产程序工作。
2、法定监督权无法落实
许多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的核查权形同虚设,经常导致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核工作缺乏监督;清产核资无法监督;重整案件模拟清偿率
无从核查;破产企业账外资产,隐匿资产无从掌握;重大诉讼无法监督;资产处置和重组无从监督。
3、债权人在破产程序行使权利流于形式,难有实质作为。
(五)账外资产清查与清收流于形式
1、账外资产清查与清收存在客观困难。
资产藏匿在账外,债务人已作精心策划,难以发现;
审判力量有限,法院难以全面督导管理入清查;
管理人力量有限,难以进行全面清查及清收;
清查与清收的时间及金钱成本过高,管理人难以负担;
债权人缺乏法定权利及途径进行清查、清收。
2、账外资产清查与诉讼清收存在道德风险。
企业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了解对外债权的高管可能不作为,拒绝向管理人透露该债权的信息;
管理人的道德风险:管理人可能因成本等的问题而消极地对债务人账外资产清查、清收。
三、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发挥重要角色作用的方法
(一)大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筹备期)有所作为。
破产案件受理筹备期是各方利害关系人博弈的重要关头。大债权人要对破产程序的走向施加影响,例如,管理人的指定;重整程序采用接管模式还是监督模式。
(二)立足债权人会议成债权人委员会为维权基本点。
破产法强调的是债权人组织的监督权,而不是债权人个体行使权利。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能没有发挥出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权利受损的重要原因。在债权人人数较少的案件中,发挥债权人会议的作用是债权人维权要点;在债权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中,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发挥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是维权要点。
(三)组织专业团队,建立机制,开展对管理人的监督。
专业团队的报酬,可以从破产财产开支,并设立激励机制。监督的主要内容:债权核查,进行抽查;审查清算资料,进行尽职调查;积极关注账外资产清查和重大佩公工作;监督资产处置与企业重组。
(四)积极配合和支持管理人工作。
在重整案件中,积极引入重整方;在资产处置中,积极引入买受人;债权人聘请的专业人员配合管理人工作,弥补部分案件管理人专业水平或力量的不足。
(五)积极与法院、政府开展沟通和交流,寻求各方支持。
1、破产实务工作经常是各方利益平衡、妥协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削减大债权人的利益经常成为平衡各方利益的手段。
2、大债权人不但需要积极跟进破产程序,而且要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积极争取法院、政府、管理人的理解和支持。
(六)对不称职的管理人,依法申请更换。
申请更换管理人是债权人行使监督权的重要保证,申请更换管理人要通过债权人会议进行,是否申请更换管理人由法院最终决定。
(七)对重整期间内难以彻底清查债务人账外资产的企业,坚决主张进行出售式重整。
出售式重整将债务务人有价值的营业事业出售给其他企业,使之在新的企业中得以延续,而债务人的其他资产连同外壳进行破产清算。出售式重整将重组和清算相对分离,清偿率精确可靠;其清算部分无时间限制,有利于彻底清查企业账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