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实务问题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1-03-23

  本文拟就有限责仟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清算原因、清算组织、清算程序及清算中的疑难问题作一探讨。

  一、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处理解散公司的各项未了事务,分配其剩余财产,最终结束解散公司所有法律关系,消灭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除了因公司合并、分立原因解散的公司外,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都应进行清算。通过清算,公司才能消灭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清算的原因可归纳为:

  1、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而引起的清算。

  股东会决议解散是公司进行清算的主要原因,决议解散的事由由《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主要有:

  (l)章程所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公司所营事业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3)股东全体的同意或股东会解散的决议;

  (4)股东不足组织公司的法定人数;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

  2、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

  政府命令公司解散通常是因为公司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危害了公共利益,以及公司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导致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严重破坏。如:公司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从事违法活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公司逾期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等等。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形式主要有:勒令停办、关闭、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等。

  3、公司破产而引起的清算。

  《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依法宣告破产而解散。公司破产后,公司的财产交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破产清算,与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程序及法律适用均不相同,本文对此不作展开。

  二、公司清算组织

  公司清算组织是指在公司解散过程中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专门负责清理和处理公司财产与债权债务的机构。清算组织取代了公司董事会的地位,在清算期间,原公司的法人机关董事会停止行使职权,公司的财产管理权,必要的业务经营权由清算组行使,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也由清算组行使。

  1、清算组织的产生。

  (l)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清算组织。

  根据《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公司在股东会决议解散的情况下,“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因此,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情形下,清算组织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2)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清算组织。

  根据《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情形下,清算组的组成人员不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而是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并在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参与下进行清算,以示政府对清算过程的参与与监督。

  2、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与公司董事会相当,因此清算组织在执行清算事务范围内,它所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都与公司董事会相同。又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织由全体股东组成,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清算组织的地位实质上是与公司股东会相同。清算组织的权利义务包括召集股东大会,对外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等;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的决议,有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等。

  三、清算程序

  我国《公司法》第191条至197条对清算程序作了如下规定:

  (l)成立清算组。这是公司清算中的首要环节,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才能执行清算事务。这一环节的主要工作包括:A、根据《公司法》第191条或第192条组成清算组;B、推选清算组组长;C、制定清算过程中的议事规则。

  (2)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这是公司清算中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对解散公司的财产状况有了清晰的了解后,清算组才能进一步执行其清算事务。这一环节的主要工作包括:

  A、编制公司自年初起至决定清算日为止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有关附表,凭此进行财产的盘点清查,核证帐实物是否相符;B、清查全部财产、债权债务,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明细表;C、清查工作结束后,应着手确定财产的清算价值;D、在清算价值确定后,则可按清算要求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然后将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一并交公司股东会通过,成为公司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依据。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法》第194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里的“通知”主要适用于公司己明确知道的债权人;而“公告”则适用于公司尚不知道、或无法通知的债权的。这一环节的主要工作包括:A、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B、对债权进行登记,查验是否有遗漏债权人;C、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核对其证明材料。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为了了结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终结公司的各种法律关系,可开展一些必要的“为了了结公司现务”范围之内的经营活动。这一环节的主要工作包括:A、为了结公司现务而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清理,包括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或解除合同;B、催收应收款,收回债权;C、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具体步骤为:

  A、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则按法定顺序清偿公司债务;

  B、公司财产可能不足清偿公司债务的,则清算组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就清偿债务进行协商。协商达成协议的,由清算组按法定顺序并根据清偿协议清偿公司债务。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则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就债务清偿作出处理。

  C、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应根据《公司法》第1%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之规定,停止清算活动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6)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的方案经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公司法》第195条规定的清偿顺序如下:

  A、支付清算费用。清算组为开展清算工作而支付出的全部费用,如公告费、咨询费、差旅费、办公费、清算组成员的报酬等等都应从公司财产中优先拨付。

  B、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职工工资是职工在公司宣布解散前,参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应获取的报酬;劳动保险费用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应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费。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都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因此公司法规定,拨付清算费用后,应首先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C、缴纳所欠税款。纳税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在宣布解散前所欠国家税款都应在清算中一并补齐。

  D、清偿公司债务。清算组清算公司债务,应于通知和公告规定的债权申报期届满以后进行。

  E、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组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如公司财产尚有剩余,,则按公司章程或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7)提交清算报告。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将这些材料一并提交股东会或政府主管部。门(国有独资公司),由上述机构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清算报告内容包括:A、公司解散原因及日期;B、清算组的组成;C、清算的形式;D、清算的步骤与安排;E、公司债权债务的确认和处理;F、清算方案;G、清算方案的执行情况;H、清算组成员履行职责情况;I、其他有必要说明的内容。

  (8)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报告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各种财务帐册经股东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分别确认后,清算组应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四、公司清算中的难点及立法建议

  公司清算过程中,会遇到若干疑难问题及法律空白点,建议对一些疑难问题及法律空白完善立法、司法解释,并尽快制定公司清算规则。

  第一,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主管机关”、“有关机关”的认定及其职责。

  现实生活中许多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或者被责令关闭,在此情况下,公司应进入解散清算程序,但被吊销或被关闭的公司往往不会主动进行清算,且没有主管机关对此负责。《公司法》第192条规定,“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这里的“有关主管机关”、“有关机关”究竟是指的谁?虽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1995年就《公司法》第192条进行解释,认为工商部门为公司的登记主管机关,而非主管机关,不负责组织公司的清算。笔者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法》条文的解释是无效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无权对《公司法》作出解释。笔者建议,将“有关主管机关”立法规定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赋予其相应介入清算的职权,以监督清算的依法进行。“有关机关”亦可明确界定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开办单位、专业清算、审计部门、债权人等。笔者认为,债权人进入清算组十分必要,有利于增加制约因素,防止随意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产生,确保有效、公平地处理清算事务。

  第二,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问题。

  《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公司在作出解散决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该条款实际操作很困难,首先是人民法院尚未有受理该类案件的程序法规则,法院受理会有难度;其次是“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中的“有关人员”究竟包括哪些人员,也不清楚。笔者建议,应‘由立法部门或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以利于该条款的操作。

  第三,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超过规定期限申报债权,对此如何处理《公司法》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如下处理:

  1、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列入清算;

  2、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在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结束前,可以请求清偿;公司剩余财产已经分配结束的,视为放弃债权;

  第四,公司清算的特殊司法保护问题。

  公司清算期间,债权人基于自身利益,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资产将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清算公司资产不稳定状态显然使清算组无法制作清算方案,更无法对债权人作出公平清偿。对此问题如何解决,《公司法》也未作规定,笔者建议,对依法进行清算的公司应作特殊的司法保护,即在清算期间凡是以清算公司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均暂时中止受理、审理或执行,以使清算公司的清算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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