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后,依法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并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终结公司所有法律关系的行为。公司清算责任是指公司清算主体未履行清算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其中民事清算责任是最常见、最有效的责任方式。我国现行立法对公司民事清算责任的规定不尽完善,导致恶意不清算现象大量产生,严重破坏了公司正当退出机制,极大的影响了和谐经济秩序的建立。同时,立法的滞后与审判实际的需求相脱节,导致各地在审理公司民事清算责任纠纷案件时的认识和处理方法不尽统一,破坏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鉴于我国现行立法对公司民事清算责任规定的疏漏及其弊端,首先,应从实体法的角度出发确立公司直接民事清算责任制度,即在清算主体未依法履行组织、实施清算的义务时,则由清算主体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样方可从根本上解决公司不依法清算的难题,同时确立该制度具有法理依据,与公司法定有限责任原则并不违背,具体包括财产混同的无限责任、侵害债权的赔偿责任、未经清算注销的民事责任等三种情况。其次,应从程序方面统一公司直接民事清算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则,其中应遵循法院不依职权适用和既判力、执行力不得扩张两个审理原则,案由、当事人、管辖和举证责任等程序规则也应统一。
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后,依法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并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终结公司所有法律关系的行为。公司清算责任则是公司清算主体未履行清算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其中民事清算责任则是最常见、最有效的责任方式。我国现行立法对公司民事清算责任的规定不尽完善,导致经济活动中公司解散后依法进行清算的很少,逃避清算,甚至不经清算即进行注销登记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破坏了公司正当退出机制,极大的影响了和谐经济秩序的建立。同时,立法的滞后与审判实际的需求相脱节,导致各地在审理公司民事清算责任纠纷案件时的认识和处理方法不尽统一,破坏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因此,构建完备的公司民事清算责任制度,特别是确立公司直接民事清算责任制度,统一公司直接民事清算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则,则是当务之急。本文拟就此进行分析,以期能对解决这一问题能有所裨益。
一、现行立法关于公司民事清算责任的规定
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后的必经程序,公司无论是自动解散还是被强制解散,均需清算程序的梳理,以清理公司财产,了结公司业务,收取公司债权,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公司经合法清算完毕,办理注销登记,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法人资格终止。目前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是以公司法为基本法,以证券法等为特别法并辅以相关行政法规、部委规章为一体化的法律体系。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制度的根本性法律规范,因此关于公司清算制度的总括性规定也在其中,具体而言即是修订后的《公司法》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章规定了合营企业解散和清算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具体清算方式和相关操作规程。公司法及其配套规定,对于公司清算均是从清算组的组成、职权等方面加以规定,而没有规定清算主体。清算主体与清算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民事主体。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基于自己对公司资产享有权益或者对公司享有重大管理权限而为法律确定为组织、实施清算的义务主体。清算组则是清算主体任命或者选定具体操作公司清算事宜的临时性组织。清算主体的确定即是明确清算义务人,是合法清算的前提。现行立法没有关于清算主体的规定是导致恶意不清算现象大量产生的直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