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清算组,是指依法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等执行清算任务的临时性机构。
在清算期间,原公司的法人机关董事会停止行使职权,公司的财产管理权、必要的业务经营权由清算组行使,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也由清算组行使。进行自愿清算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当公司被依法进行强制清算时,清算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主管机关是指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机关;有关机关主要是指执行处罚的机关、公司的主管机关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专业人员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律师等。
清算组的作用是在企业宣告破产后,接管破产企业并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支配、估价、变卖和分配以及实施其他有关的行为。清算组责任重大,其组成方式直接关系到能否公正、有效地履行职责。我国破产法未对清算组的组成成分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破产清算组的成员,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