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营业执照的吊销与清算责任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1-03-23


  营业执照就其字义而言,应指企业获得营业许可、具有营业资格的证书。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工商管理部门签发的、证明公司法律人格的公司注册登记的法定证书,公司的成立以取得营业执照为其标志。在我国,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两种,一是向企业法人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是向非法人企业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颁发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除表明企业的营业资格外,同时也表明其法人的资格,它是两种资格集于一体的执照。而《营业执照》则只表明企业的营业资格,并不直接涉及企业的法人资格问题。因此,公司营业执照是公司合法存在的身份证明。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直接表现形式就是是否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强行收回公司营业执照并予注销的行为。但有的公司的营业执照早已被吊销,或该企业法人因未通过年检或根本未办理年检手续已早被注销。也就是说该公司的法律人格已不存在,但该公司的财产却依然存在,甚至该公司的经营活动还在进行。出现上述问题的症结就在公司的清算上,公司清算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并最终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法律制度。本文拟就公司营业执照的吊销和清算责任问题作一个初步的探讨。

  一、吊销营业执照的现状及原因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审批制度实行改革,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降低,企业登记程序简化,作为市场经济最普遍、最基本的主体——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无可否认,在公司蓬勃发展的同时,公司违法现象也频频发生,公司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现象也时有出现。一些不良企业法人也钻起了空子,故意不参加工商部门的年检,不主动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以达到让工商部门强制吊销执照后再改头换面另起炉灶的目的。从现行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市场主体的退出有两个途径,注销和被吊销。现在的监管工作在完成注销和吊销的法定程序后,监管工作基本上就此划上句号了。对市场主体退出监管工作的后延几乎是一片空白。第一、近几年,全国各地登记机关吊销的企业有数百万户,甚至上千万户,这些被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印章的收缴率达不到20%,这些大量遗留在企业手里的营业执照和印章,给正常的市场秩序埋下了很大的隐患;第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没有清算并在继续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仍以合法资格也在继续经营,这种情况已屡见不鲜;第三、利用不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取代办理注销手续。对于那些不打算继续经营的企业,按照现行的年检制度,年检造成了为企业自行注销的可乘之机。所以,笔者以为,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应与企业的解散清算程序相结合。

  二、法理分析

  《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应是如上所说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一种情形。由此可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解散,并进行清算。《公司法》第197条还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由此可见,公司清算之后,方可申请注销登记;未经清算,不得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必须把清算程序与吊销营业执照的程序相结合。

  法定清算程序应该说是设计的相当完美,其直接目的就是终止公司的法律人格,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法上,清算是终止公司人格必经的法律程序,如同注册是公司取得法律人格的必经程序一样,任何公司未经清算、未对其债务作出清偿并对其现存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务作出合法的了结之前,是不可能终止的。就此而言,公司的终止是比公司成立要复杂得多、严格得多的法律程序,甚至有的公司因各种原因要历经几年的时间才能完成公司的清算,实现公司的终止。当然,终止公司的法律人格作为清算的目的,只能是形式上的;在实质意义上,清算的目的应是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仅仅为了终止公司的法律人格,大可不必通过复杂的清算程序。但是,终止公司法律人格之后,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益能否得到实现,社会经济秩序是否能得到维护,却是公司清算制度的根本目的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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