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谷电子公司(以下简称:蓝谷公司)因拖欠债务,无法开展运营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公司股东赵某卿、王某贞未对公司进行清算偿还债务,被债权人郑某榕起诉到法院索讨货款22.8万余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赵某卿、王某贞于30日内对蓝谷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以清算后的公司财产支付郑某榕价款人民币22.8万余元。
郑某榕原系上海浦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海公司)的股东之一,该公司曾向蓝谷公司供货电器开关等电子产品,尚有货款22.8万余元未收回。因债台高筑,浦海公司于2006年10月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郑某榕及公司另一位股东沈某向债权人清偿过公司债务。两股东达成协议,浦海公司债权、债务均由郑某榕承担。2006年11月,蓝谷公司也因经营不善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而公司股东赵某卿和王某贞,对公司财产未作清算。
2007年,郑某榕向法院起诉称,股东赵某卿以蓝谷公司名义向浦海公司定购了开关等产品,公司按约送货后,赵某卿却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共拖欠货款22.8万余元未付。为此曾多次向赵某卿催讨,而每次赵某卿都表示愿意归还,但都以各种理由拖欠还款,最后竟然藏匿行踪,最终导致公司流动资金断流而倒闭,还被供货商告上法院承担了败诉后果。2006年9月,为追讨货款找到赵某卿,得到的回答则是一旦有钱即会还款,赵某卿还当场亲笔写下了欠条和欠款清单,并在欠条上盖上公司的公章。事后获悉赵某卿的公司也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不存在。郑某榕提供了浦海公司另一股东沈某出具的证明,自己有权向赵某卿主张债权;还提供了王某贞证明及笔录,证实王某贞不可能出资及蓝谷公司实际系赵某卿所控制。
法庭上,赵某卿辨称与郑某榕不存在买卖关系起诉不当,认为身为蓝谷公司股东只应承担公司清理责任,要求驳回郑某榕的诉请。
法院认为,浦海公司与蓝谷公司买卖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蓝谷公司欠付价款事实清楚,应履行付款义务。现浦海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郑某榕及沈某身为公司股东是公司清算主体,应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鉴于郑某榕与沈某已协议,该公司债权、债务由郑某榕承担,郑某榕以股东的身份主张公司债权,系履行公司清算义务,该起诉符合主体资格,所债权应作为浦海公司清算后的财产。蓝谷公司亦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该公司股东赵某卿、王某贞对公司财产负有清算责任,并以清算后公司财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