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民二庭
在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进程中,由于我国经济形态仍然处在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市场规则还很不完善,许多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仍在无序中运行,因此,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专门作出了“放宽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督”、“依法严格实行市场退出”等有关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决定。事实上,从审判实践中也反映出,目前在和终止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不规范行为,诸如虚假设立公司、抽逃资金、虚假验资、假冒登记,以及随意保结注销、被歇业吊销撤销等解散之后怠于清算等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而且妨碍了整个社会的法制和诚信道德建设,其直接后果之一就是产生了大批有关公司纠纷案件。我们认为,之所以会产生这些问题,既有传统以来当事人法制意识不强的原因,也有经济立法滞后,行政监管不力,司法与行政缺乏协调等原因。而且,由于这些原因的存在,还严重制约着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处理,例如,法院由于公司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符导致送达和执行困难,法院至今无法做出司法特别清算公司的裁决,法院关于变更公司股权的判决得不到工商登记的协助执行等等。
正是基于上述背景原因,我们决定就这些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其目的是为上海的“两个率先”(率先实现现代化、率先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服务,为进一步提高司法机关的审判水平,改进行政机关的监管方式,促进上海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先行立法服务,经调查研究分析,初拟这次关于公司设立和种植法律问题研讨的主要内容为:(1)私营经济城、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帮助设立公司中的问题;(2)公司设立和终止登记中的问题;(3)公司终止后的遗留问题;(4)公司解散后的清算问题;(5)行政与司法的协调问题。
现就这五个方面问题的具体内容、法律规范现状和行政监管看法等介绍如下:
一、私营经济城、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帮助设立公司中的问题
A、研讨内容
1、私营经济城等帮助股东虚假出资设立公司(如垫资、借款后随机抽回资金)的行为,导致公司无力对外清偿债务的,公司、经济城、银行及验资机构等各相关主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2、如何在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之间寻求税收利益的一致以避免虚假设立公司的产生?
3、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地方政府如何在发展地方经济与遵守律之间进行权衡?是否营救规范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地方立法?
B、法律规范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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