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企业相关 > 企业股权 >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1-03-23

  在不断深化改革开放的同时,我国的监管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也是比较完善。众所周知,我国的股权是可以转让的。很多人对股权的转让都很感兴趣,那么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接下来承业律师事务所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也没有其他任何限制。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比较重视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为尽量维护公司股东的稳定,保证公司经营的延续性,所以对于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在保证股权自由转让的基础上,予以了一定的限制即“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所定的“过半数”应如何理解?股东会的表决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人数决,即一人一票,二是股份决,即一股一票,新《公司法》对此只做了原则性的表述,实践中应如何把握?我认为,此处“其他股东过半数”应是指股东人数超过一半,即实行的是一人一票的人数决,而非股份决,其理由:1、根据有限公司“资合”与“人合”的双重性质,《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第三者转让股权进行限制,根本原因在于公司的“人合”因素,在于维系公司股东之间的稳定关系,因此股东会议在对“人合”性质的事项进行决议时,应当实行“一人一票”制。2、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相关的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两条明确表述的是“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指的是资本决,考虑的是有限公司的“资合”因素。所以从条款的对比中不难判断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过半数同意”,应是股东人数的过半数。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

  (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一个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决定于他是否缴纳了股款,购买了股票,而不取决于他与其他股东的人身关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能够迅速、广泛、大量地集中资金。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虽然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的资本也都划分为股份,但是这些公司并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份也不能自由转让,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股票都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因此,狭义地讲,股份公司指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

  三、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4)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5)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6)资金用途。

  现在国家在创业方面还是有比较多的扶持政策的,我们国家现在很多大学生毕业之后就业还是比较难,因此很多人选择就业进行创业。以上内容就是承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版权声明,请勿复制传播本站所有文章,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将保留追究版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