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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公司,股东在公司的出资外化为股权;在股份公司,则表现为股份。因此,准确地说,股份公司股东转让的应为股份。为行文方便,本文统称为“股权转让”。
正文:
十一、股权转让协议的起草
除了合同必备条款如标的、价款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权利与义务等条款外,股权转让协议有如下特别之处:
(一)陈述与保证
1.关于转让人出资到位的陈述与保证。因为按照公司法规定,若转让人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要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转让人为发起人、董监高人员,须要求对方对其限制转让的情形作出陈述与保证。
3.关于股权的完整性与有效性的陈述与保证。拟出让的股权是转让方合法取得的完整权利,股权上没有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4.为防止出现无权处分的情况,如夫妻共有,可单独列明“若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导致受让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转让人应赔偿由此给受让人带来的损失。损失标准无法计算的,以转让款的百分之×作为计算标准。”
(二)股权转让期间的红利分配条款
(三)优先购买权条款
如果股权是转让给公司外部的非股东第三人,那么优先权条款就非常重要。
(四)股权内部登记条款
内部登记的重要性在于它是确认投资者股东身份的主要依据。当受让人出资受让股权后,如果其姓名或名称尚未记载于工商登记中,并不影响其股东的地位,只要在公司内部登记资料中进行了登记即可。内部登记主要是指:公司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出资证明等。要求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上加盖公章,可以作为防范措施。
(五)报批义务条款
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直接后果是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和章程的修改;在股份公司,若因股权转让导致董事、监事、经理人员的变动或章程修改,都会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变更登记程序。如果涉及国有股权转让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须履行行政机关审批程序
(六)风险转移与追偿
公司经营的利益分配和投资亏损的承担,以及如果遭第三方起诉、查封财产、追究股东责任等情况下,以什么时间节点为转让人和受让人权利义务转移的标准。比如: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为准、以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款和其他转让义务时为准、以办理了公司内部股权变动登记为准、以工商登记为准等。这种约定只具有对内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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