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以及银行业所处发展阶段的限制,中国商业银行业的并购也存在—定的问题。
(一)缺少规范银行并购的法律法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应该有法可依,虽然中国在法律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目前中国并没有相应的银行并购的专门的法律,有关银行间并购的法律都体现在《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当中,而这些法条均只涉及一些原则性问题,并没有涉及银行并购具体操作过程当中法律事宜,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办法指导复杂多变的金融并购行为,例如并购过程中的资产处理、债务回收、资产安排、人员安置等方面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缺乏健全的法律的直接后果就是在并购过程中“无法可依”,从而在并购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各方面的干扰,使并购难以体现真正的市场行为。
(二)商业银行并购中政府干预过度
西方商业银行并购动机是增强竞争实力和发展后劲,从而适应激烈的国际金融竞争形势,因此国外银行并购是自立性行为,政府主要起监管功能。而对于中国无论是大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还是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有限的几次并购活动大多数不是银行的自主性投资行为,而是政府安排下的对—些经营陷入困境、资产套现能力差、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陷入支付危机的金融机构的挽救性行为。我们承认政府的适度介入可以使并购得以顺利进行,降低并购成本,但政府干预一旦过度,将妨碍一个公开公平的并购市场环境的创造,严重抑制中国商业银行的逐利性商业动机。
(三)并购效果差强人意
由于中国这种行政安排下的并购实际上是由政府动机取代了银行动机,虽然暂时维持了社会的稳定,但忽视了商业银行的利益。具有很强的负面效果,其一这种并购并没有解决被并机构的固有问题,可能还会给并购方带来沉重的负担,甚至拖垮了并购方。其二由于中国银行间的并购是以政府意愿为主导的,所以直接导致了并购机构间的貌合神离,甚至在企业文化、经营机制、投资观念的巨大差异而摩擦不断,管理费用增加,经营成本上升。其三对整个金融体制来说削弱了金融业的竞争欲望和发展功能,增加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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