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89年颁布实施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了四种企业兼并方式:
(1)承担债务式,即在目标企业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目标企业的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
(2)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这种形式一般是以现金为购买条件,将目标企业的整体产权买断。
(3)收股份式,即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企业的一个股东。吸收股份式的企业兼并,使被兼并企业的整体财产并入兼并企业,被兼并企业作为经济实体已不复存在。
(4)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或投资人股达到控股目标企业,实现兼并。被兼并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具有法人资格,不过是被改造成股份制企业。
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改制案件的规定》的内容来看,企业兼并主要仅包括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及控股子公司3种不同形式的兼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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