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中卖方债务的处理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1-03-23

  企业并购中卖方债务的处理

  导读:企业并购中,当为出售的业务或部分业务定价的时候,买卖双方都需要知道在交易结束的时候买方将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卖方需要知道买方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会增加自己的销售值,而买方需要知道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自己的购买成本。尽职报告调查过程和对目标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的检查提供了有关现有的、已知的负债的准确信息。然而,也会存在待确定的、未可预见的债务。

  影响交易形式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买方想要将其对收购公司所承担的义务的潜在法律责任最小化。如果买方用现金购买卖方公司的资产,那么就能得到对卖方债务最充分的保护。在一项兼并中总是存在这样的风险,即存续公司作为继任者将要对卖方的产品责任索赔和卖方的不符合环保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在这样的交易中,存续公司在交易结束时对所有卖方公司的债务负责,无论这债务是他们知道、不知道还是待确定的。

  资产购买基本规则的例外情况:尽管其他许多因素也会影响交易的形式,通常买方想要避免承担卖方义务责任的愿望会导致交易以“资产并购”的形式完成。在一项资产购买中,只有那些特别指定的资产和债务由买方继承,而其他的义务则仍由卖方负责。

  不过,对于无承担债务的基本资产购买也有几项重要的例外。

  整体出售法:统一商法典,这个在美国50个州所应用并管辖着许多商业事务的法规的第六条规定,资产转让对卖方债权人是无效的,除非这些债权人事先得到出售通知。如果买方或卖方没有发出计划购买大量业务资产的通知,那么法律规定买方以卖方债权人信托的方式持有所购买的资产。因此,买方会坚持过目卖方债权人的准确清单,包括他们的姓名、地址和欠款,这样他们就可以给每一个债权人发送通知了。

  欺诈性转移:很多州都有一个附加的法规叫做统一欺诈性转让法(UFTA)。该法规允许经债权人请求的法庭使涉及实际意图为阻碍或诈骗债权人的资产转让或使让与人无法履行其义务的资产转移无效。

  由于同时有统一商法典和UFTA,在美国资产购买者应该支付公平的赔偿,还要检查卖方是否财务拮据以至于在销售结束后无法履行其义务。

  事实合并规则:法律上规定的事实合并理论是为了使在资产收购中债权人的某些权利得到允许。该理论在法庭上使用的时候,规定一项以资产销售为形式的交易可以被看作是一项合并处理,无论是否与合同用语上说的相反。当应用该理论的时候,取决于交易的性质,反对资产销售的卖方股东可能被授权评估他们的股份而且他们每人必须接受评估后的股份金额。在其他的交易中,出售资产的公司债权人被允许起诉买方公司,就好像它是卖方所承担债务的继承者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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