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收购
案例:1995年7月5日某某股份与日本某某自动车株式会社、日本某某商事株式会社签订合作经营协议,某某和某某联合以协议方式,一次性购买某某股份不上市流通的非国有法人股400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
二、向外资定向增发B股
案例:1998年,华新水泥以每股2.16元的价格向Holderbank集团的全资子公司"Holchin"B.V.定向增发B股7700万股,使后者持股比例超过20%,成为其第二大股东。
目前发行B股的公司不多,适用范围有限
三、由合资公司控股上市公司
方式:外资与上市公司组建由外方控股的合资公司,然后由合资公司反向收购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从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案例:2001年3月,轮胎橡胶与米其林组建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斥资3.2亿美元收购轮胎橡胶核心业务和资产,且由米其林控股。由此,米其林公司间接进入我国证券市场。
评价:好处在于外资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绕过了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所要面临的审批程序,首先控制核心资产,伺机直接控股上市公司。
四、收购上市公司母公司
方式:外资通过取得(购买或增资)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的控股权来间接控股上市公司。
案例:2002年3月,香港德富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收购香港运盛的母公司WINSANBVICo.,Ltd成为运盛实业的间接控股股东。
评价:这种方式要求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资产简单,尤其对原股东即为境外公司的情形最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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