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并购中,物权问题是必须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
首先,我国企业从所有制形式来划分,有国有、集体所有、混合所有、个人所有等多种形式。无论在相同的所有制形式企业之间进行并购,还是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之间并购,都必须加以解决。由于历史的原因,有不少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并不明确,或者说存在争议。尤其是六十年代、七十年代组建的集体企业,九十年代以个人投资但挂靠国有单位或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的不少。这些企业在不涉及产权变动的问题时,会风平浪静,而一旦产权面临变动时,则会掀起巨大波澜。要明确产权,必须依据法律,查找历史资料,找准企业创办、演变的来龙去脉。这是一项十分复杂而艰巨的工作。特别是在工商档案不健全的地方,尤为困难。但如不解决,则企业并购将无从下手。完成这一任务,律师可以同政府主管部门、企业进行接触,以法律顾问或专项问题调研者的身份介入,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为企业并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第一手资料。
其次,要对物权上的抵押权、经营管理权、使用权情况搞清楚。
物权在《民法通则》的规定中,除了所有权之外,还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规定。这些规定在处理企业并购中的有关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处理好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其相互关系,是企业并购能够有序进行的重要前提。在我国国有企业的运营实践中,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或者受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委托对国有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或者以定额或按比例上缴利润的方式进行承包经营,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拥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如可以将所管理的企业资产进行抵押或租赁,而抵押或租赁后出现了何种风险,以什么手段和措施防范风险等等问题,都需要在企业并购时了解清楚,否则将会在企业并购完成后暴露出一大堆历史遗留问题,将严重影响并购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这就与改革的目的相悖。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同样可以让律师提前介入,让他们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业的委托,对并购和被并购企业双方的上述物权状况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写出负责的情况报告,并提出并购活动的有关法律建议,以确保企业并购真正成为实现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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