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收购有哪些特别规定?
(一)衰减原则 主要是对因投资关系星辰过多层控制结构下,基于重要性原则要求未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投资者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如不重要,则免于再向上追溯披露。例如,投资者收购母公司的控制权,母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10%的股份,该部分股份在子公司的资产和利润中所占比重不足30%,在此情形下,投资者收购母公司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取得对上市公司10%的股份的支配权,因此,投资者可免于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有关投资关系的变化情况可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披露。
(二)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的配合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间接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负有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有关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信息的义务。
(三)上市公司的报告、公告义务 在间接收购中,上市公司的股东和股权结构并未发生变化,但是实际控制权则进行了转移,对此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如知悉相关情况的,应该积极主动地进行报告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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