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强制收购要约义务触发点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符合一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指导思想。目前,我国政府对收购活动之监管,体现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一方面,强调通过收购活动优化上市公司产权结构,改善经营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另一方面,强调政府对收购活动的积极干预,维护实质公平。
2.必须符合一国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和证券市场收购活动的实际情况,以真正实现证券市场上的公平,减少因强制收购要约而导致的效率损失。
3.触发点之界定,应注意在立法上与其他收购方式,如自愿要约收购,协议收购之链接,明确相互间关系,减少法律漏洞,也有利于“上市公司收购”整个法律制度之构建。
4.就立法技术而言,该界定必须清楚、明确,具备可操作性避免适用上的模棱两可,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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