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公司要约收购制度的基本原则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21-03-23

  强制性公司要约收购制度的基本原则

  采纳强制性公司要约收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一个基本的立法目的,即通过对收购人课以强制性要约收购义务,来保护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为实现这一立法目的,各个国家和地区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均确立了两项基本原则,即目标公司股东权利平等原则和充分披露原则。

  目标公司股东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中,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需得到要约人的平等对待。《香港守则》和《伦敦规则》都有股东权利平等的明文规定。我国《证券法》第85条规定:“收购要约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概括各国立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权利平等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 )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有平等参与要约收购的权利,要约人应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而不能仅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此即所谓的“全体持有人规则”。(2)要约人应对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一视同仁, 如果在要约的有效期内,要约人变更要约条件,提高收购价格,则该变更后的条件和价格适用于所有的受要约人,不论受要约人是在变更前还是在变更后接受要约。(3)目标公司股东有平等地获得信息的权利。 要约人应将收购意图、收购要约以及收购有关的一切信息充分披露;已披露的信息变更的,该变更也应立即披露。涉及收购的全部信息、资料应均等地给予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不允许只发给部分股东。

  充分披露原则是证券法公开原则在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各国的证券法都将充分披露原则作为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的一项首要的基本原则。根据国外立法,充分披露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要求:(1)大股东的持股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应将其持股信息充分披露,并且在达到这一比例之后,投资者持有股份每增减变化达到一定比例时,也应予以披露。 (2)收购要约人的披露义务。收购要约人应将收购意图、收购条件、收购要约以及与收购有关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已披露的信息发生变更的,该变更也应立即披露。(3)目标公司管理部门的披露义务。 目标公司的管理部门应对面临的要约收购发表意见,该意见应向所有的受要约人充分披露,目标公司管理部门还应当说明其之所以持某种意见的理由,并披露其对该要约收购的利益冲突。另外各国法律还要求各披露义务主体必须保证其所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有欺诈和误导。

  在我国,《股票条例》和《证券法》只对大股东的持股信息披露义务和收购要约人的披露义务有具体规定,而对目标公司管理部门的披露义务未作出规定。目标公司管理部门的披露义务是充分披露原则的一项具体要求,是保护目标公司股东利益的重要环节,是目标公司管理部门“忠诚”、“勤勉”义务在公司收购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我国立法在这方面的缺陷,不利于保护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应借鉴国外立法的上述做法,明确目标公司管理部门的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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