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收购方的“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Persons Acting in Concert)的概念最早由英国的《伦敦城市法则》提出。一致行动是各国或地区上市公司收购立法中重点监管的行为,也是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和公平。目前,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第83条对“一致行动人”的认定作出了列举性规定,即“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对于一致行动人,我们应当明确以下三点问题:第一,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第二,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既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第三,如果投资者认为自己不是一致行动人的,应当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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