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一般是不允许的。依据一般的公司法理论,为了践行资本确定、资本维持以及资本不变三个原则,通常是严格禁止公司持有本公司自己的股权或股票的,因为这会导致公司资本不实,可能危害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市场安全,因此《公司法》中对于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是严格加以限定的。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在此设限颇多,因此从实践角度来讲,股东若想将此项权利兑现,颇为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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