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并是收购与合并、兼并的合称。上市公司收购是指通过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以获得其控制权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如果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则为吸收合并,如果二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而合并各方解散则为新设合并。上市公司收购虽以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但也有可能导致公司合并。收购与吸收合并都是兼并的具体形式,包含在兼并的含义之中。上市公司购并是一个关系证券市场秩序的经济行为。
我国最早对上市公司购并进行规范的立法性文件,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于1992年发布的《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1993年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对上市公司收购作了规范,1997年颁布的、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由专章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中国证监会在2003年颁布并在2006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则使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规范得到了细化,更细化的是五个配套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准则,即《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和《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上市公司购并行为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发展的,1993年中国证监会成立之初,就出现了“宝延事件”和 “申华事件”,引起了投资者和社会各方对资本市场的关注,也对法律法规的健全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提出了挑战。
目前,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牛市的到来,以及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全流通时代的到来,上市公司购并活动又将趋于活跃,但作为转轨时期新兴市场的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尚不完善,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较为淡薄,市场参与者的诚信建设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在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中,许多收购人的收购行为被严重扭曲,这种情况的直接后果是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例如,滥用上市公司控制权、通过关联交易实行利益输送、实施虚构重组利润和虚假重组、违规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而“掏空”上市公司、甚至利用收购题材制造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等。
因此,在上市公司购并活动中,目标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予重视,如果他们得不到法律有效的保护,那么,证券市场的法律公正性就无从体现。而上市公司收购中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应予以特别关注,这主要体现在强制信息披露、强制收购要约和强制购买剩余股票三个方面。
强制信息披露主要体现在大额持股的信息披露、收购要约和收购意图的信息披露、目标公司董事会对收购所持意见及理由的信息披露、一致行动的信息披露等方面。而强制要约收购,将是否与新控股股东合作的选择权交予中小股东,使中小投资者可以选择控股股东,也可以出售自己的股份。而强制购买剩余股票是指当要约期满,要约收购人持有股份达到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绝对优势比例时(一般为90%),目标公司的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其股票,目的也是在于给中小投资者以最后选择权。
目前施行的新《证券法》与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也在多个方面完善了上市公司购并过程中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例如,将强制性的全面要约收购调整为财务顾问把关下的部分要约收购,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的监管从过去的事前审批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强化的事后监管相结合,强化了持续监管,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财务顾问制度,丰富了上市公司并购手段和收购方式,如换股收购方式。
200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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