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的老办法相比,证监会昨日公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顺应了全流通时代的并购大潮。
昨日,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适应国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和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后全流通的新局面”。与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的老办法相比,该管理办法凸现了十大新看点,顺应了全流通时代的并购大潮。
要约收购价不再打折
对于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核心问题———要约收购价格,管理办法中作出了实质性修改,即将流通股的要约价格与市价挂钩,将要约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均价作为要约价格的底限,不再打折。
管理办法规定,收购人要约收购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一、在提示性公告前6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二、在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而此前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该项规定的第二款为在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90%。
明确对不同要约方式下支付条件的特殊要求,部分要约可以采用现金、证券、法律允许的方式;以退市为目的的全面要约和中国证监会强制收购人发出的全面要约,必须提供现金选择。
严格监管MBO
管理办法显示,监管层对于管理层收购持谨慎态度,在公司治理、批准程序、信息披露、公司估值等方面作了特别要求。
首先,在公司治理方面,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董事会成员的1/2以上;其次,在批准程序上,要求2/3以上的独立董事赞成本次收购,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第三,增加信息披露的要求,要求董事和高管人员及其亲属就其在最近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业务往来情况、定期报告中就管理层还款计划落实情况等予以披露;第四,必须聘请会计师和评估师提供公司估值报告;第五,要求财务顾问进行持续督导;第六,对于管理层存在《公司法》第147条、第149条规定不履行诚信义务情况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管理办法对于MBO作出的要求,大大超出了对于一般收购方的要求。有业内人士指出,MBO使得上市公司控制人与管理层合二为一,其对上市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潜在损害的可能性较之一般收购要大。因此,对于MBO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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